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人参的来源、质量安全状况和生长年限;
(二)人参产品加工流程和生产数量;
(三)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其他生物或者化学材料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数量、方法、日期等;
(四)产品生产标准;
(五)加工和出厂日期、产品销售去向和数量。
禁止伪造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
人参加工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在产品销售后保留5年。
第二十三条 用于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不低于4年;用于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不低于5年,并建立红参年代身份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人参加工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做为原料;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加工手段加工人参;
(三)使用的制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其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合格产品的非法行为。
第四章 人参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人参经营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人参经营活动。
农民在市场季节性销售人参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入市场的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经包装和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参及其产品销售的可追溯制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信誉卡。
进货和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货种类、品名、来源、数量、日期;
(二)质量安全状况;
(三)保管、存放的场所和状况;
(四)销售品名、日期、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