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体育局、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实施学生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
(深教〔2008〕156号 2008年5月6日)
根据《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教体艺〔2007〕18号)和《转发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粤教体〔2008〕9号)以及《关于成立广东省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粤教体〔2008〕32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学生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全国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推动阳光体育
运动深入开展和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重要举措。各区要认真学习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成立本区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并负责辖区阳光体育奖章的实施工作。
二、成立深圳市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宝泉 蔡明远 刘 燕
副组 长:李长弓 乔 鸿 赵 嘉
成 员:肖胜珉 麦务强 周岸标 张光怡 吴 筠
各区教育局、体育局、团委分管领导
三、阳光体育奖章已经由全国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设计完成,由学校负责为学生统一购置。学校为学生购置阳光体育奖章的资金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本人收取。
四、学校依据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毕业成绩(即学生毕业当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得分和其他学年的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达到优秀等级者颁发阳光体育奖章,阳光体育奖章应当与证书(样式见附表1)同时颁发,证书是学生获此荣誉的文字证明。
五、对获得阳光体育奖章的学生在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可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的学生,其综合表现评价不得给予A等;对当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率超过15%以上的班级,其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级,班主任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