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缴款单位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所有支出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任何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所列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资本性投资项目的支出,由出资企业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限额内,根据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收益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项目单笔或分期拨付到出资企业。
(二)对必要的改革改制支出,由出资企业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的限额内提出书面申请,市国资委按改制进度拨付到出资企业。
(三)对社会保障和监管费等支出,由市国资委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限额内,根据需要直接拨付。
(四)对部分出资企业本部必要的管理费支出,由出资企业在批复的年度总预算限额内按季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查后拨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预备费,用于不可预见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超额完成收益上缴任务的,可按企业超额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员工奖励,使用时应报上一级产权主体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对受市国资委委托进行收益收缴的出资企业,可根据收益收缴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缴纳,并可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比例按情节轻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