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指依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暂行办法》第七条所称“所投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于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预算,向企业下达预算批复,同时将经营预算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条 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检查和落实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应当核对预算收支数字,理清应收应支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确保决算收支数字准确。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五条 出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出资企业以本部实现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实现的收益包括:本级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等。
(一)本级经营收益的计算
本级经营收益是指出资企业本级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之和。具体包括:
(1)资产租赁收入;
(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3)证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收益;
(4)项目及特许经营收入;
(5)经营利润;
(6)其他应缴收入。
应缴本级经营收益数应以上述收入之和为基数,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征收比例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初次计算应上缴收益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收益数。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应为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但对国有资产需要退出的产(股)权转让,市国资委只扣除交易税费,剩余收入全部收缴;对部分产(股)权转让,政府继续保持投入或有专项用途的转让收入,应先将转让收入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企业。
(三)其他收益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资人收取的其他收益、收入,包括清算收入等,应根据相关法规、合同章程及协议等规定,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