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区教育局要深入分析研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形势下2008-2009学年度招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经验,提高招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试行网上预报名工作,更好地统筹安排学位,化解矛盾。
(二)规范民校发展,扶持督查并重
严格执行《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从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多途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角度规划辖区民办教育发展,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各区统一规划。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核定每一所民办学校的最大招生规模,引导民办学校就近招生,组织人员对口指导辖区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定和招生计划。依法严厉查处民办学校乱办学、乱招生的行为。同时,按照市政府140号文件关于“建立民办教育扶持机制”的要求,重点扶持诚信守法的民办学校。
(三)免试就近入学,实行常态编班
严格执行市政府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义务教育学额资源,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服务范围(招生地段)。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全部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得以考试、竞赛、表演、面试等各种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不得为编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开设重点班。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教〔2007〕2号)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种实验班。
(四)热心规范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实行统一的就读条件和程序安排。各区教育局要组织编印招生宣传资料,设立招生咨询热线电话、招生网页或网上招生专栏,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设立招生宣传公示栏,以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学生和家长会议宣讲招生政策和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指导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劝导不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2.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继续实行“六公示”、“六承诺”制度,要求学校公示招生政策和就读条件、招生计划、招生地段、招生程序和办法、招生结果和新生名单、咨询投诉电话;公开承诺不拒绝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学位,不擅自变更招生条件,不擅自超计划招生,不进行选拔性招生,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不收取任何招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