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市2008-2009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8〕69号 2008年3月17日)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2008-2009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招生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一、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2008-2009学年度,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发电〔2008〕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40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40号文件)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以下简称“1+5”文件)。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刚性执行“1+5”文件,严格遵循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和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保障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顺利入学,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基本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区管理为主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及市政府“1+5”文件关于“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的原则,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工作。
2.各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校,要服从市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区落实《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本区人口控制规模和教育需求,制定辖区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3.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积极主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更加严格规范地做好适龄儿童就读证明材料验核工作。要按省教育厅“50班额工程”的要求严格控制班额,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招生条件,突破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