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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境肉类产品在完成口岸查验后,所有采样批须按要求尽快调入许可证指定冷库仓储。同时,收货人须在24小时内,登陆“上海口岸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9fun.cn/EntManage),填报相关信息。
  二、进境水产品在报检时,须由收货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确保将水产品采样批调离至上海地区水产品备案冷库仓储。口岸查验结束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将该批产品调离至上述备案冷库。
  三、相关冷库凭《抽/采样凭证》或《入境货物口岸检疫合格证明》办理入库手续。每批采样批入库和出库后24小时内,须登陆“上海口岸进境进口动物源性食品采样批流向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9fun.cn/WarehouseManage),填报相关产品的出入库信息。
  四、除及时上网填报采样批流向外,备案冷库还必须将本单位进境肉类产品和水产品的出入库情况填入《进境动物源性食品管理手册》,每月两次(1日和15日前),将月报表寄往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采样批须等待网上的“放行指令”方可调离出库,冷库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如网上显示为“封存”的,冷库单位应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货物实施封存和监管。
  六、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将肉类产品采样批调入非许可证指定冷库。如因指定冷库存储能力原因,采样批需调往上海地区其他备案冷库仓储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涉及该冷库的许可证受理工作暂停,待核实实际仓储能力后,由我局动监处决定是否减少该冷库的审批量。
  七、对现场查验检出问题需整改的(如:黄皮、硬杆毛、包装不符等)货物,必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调离至指定冷库实施整改。
  八、经调查确认,货主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就擅自调离、销售、使用,或不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备案冷库中,或备案冷库擅自放行监管货物出库或违规存放疫区产品的,我局将立即暂停受理相关单位的许可证申请,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取消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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