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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签订法律文件。经支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贷款,与借款人、担保人面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六条 采取抵押方式的按揭贷款,贷款经办人员会同借款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放款。完善相关贷款放款手续后,办理贷款发放上客户账,并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发放至客户账户上的贷款划转至经销商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贷款监管人员对辖内农用机械按揭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一)贷款监管人员应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当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应及时调查原因。

  (二)贷款监管人员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必要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其职业、收入、住址、电话变化情况,跟踪了解所购农用机械的运用情况,并对上述情况变化应作书面记录,附入贷后档案管理。

  (三)如遇利率调整,贷款行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1月1日调整后贷款利率书面(或电话、短信)通知借款人。

  (四)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行提交书面材料。经贷款行同意后,面签贷款合同变更书。在合同变更前,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五)如借款人与共同购买人系夫妻关系,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内解除夫妻关系,本行不同意免除共同购买人的还款义务。

  (六)借款人因购买农用机械与经销商发生纠纷或农用机械质量存在缺陷时,借款人与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七)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可按协议约定直接从保证人保证金账户或结算账户扣收借款人逾期本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贷款行和总行三农业务部应对农用机械贷款的营销、运行、管理、风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总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贷后管理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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