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提前向贷款行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用机械按揭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三章 合作方的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合作调查。对有农用机械按揭贷款合作意向的厂商(经销商),信贷调查人员通过调查生产厂商(经销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资质、资金实力、负债情况、现金流量和销售情况等,协商确定担保额度、合作期限、按揭保证金比例,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合作审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岗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合作审批。总行授信审批部门按本行授信审批的相关规定进行合作审批。
第二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审批同意后,与生产商(经销商)或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具体的业务流程、保证金比例、回购条件、担保责任等。在合作协议内的其他经销商的合作合作审批和合作协议的签订由各支行负责,并报送签订总合作协议的支行和总行备案。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本行合作的经销商(厂商)或担保公司向本行推荐购买农用机械的购买者,购买者提出农用机械按揭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贷款行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重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意见报支行审查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支行审查岗人员收到调查岗报送的调查资料后,对报送资料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查,对借款人还款可行性进行分析,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支行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根据本行信贷政策对农用机械按揭贷款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