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参加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及完成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通知
(深教〔2005〕463号)
最近我局在开展校(园)长任职(安全教育)资格培训、评审名师工作过程中,发现我市有少数校长、教师对我市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不参加目前正开展的校长安全教育培训;未完成教师继续教育学时。为纠正这种倾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是加强校长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育教学队伍整体素质的时代要求。国家各级教育部门均强调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在教育督导、办学评估、职称评审、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以立法的形式予以配套接轨,作为硬性规定。为此,特重申:凡个人申报各种教育评先评优、评名师项目的,校长和教师均分别需要具备校长资格证书及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二、为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5〕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的通知》(粤教保〔2005〕17号)精神,近期我局举办的校长安全教育培训班,是专为以前参加过校(园)长资格培训的全市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副校(园)长开设的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作为校(园)长任职资格的重要培训内容之一。以前获得校(园)长资格的校(园)长必须补充这一培训课程,方可承认为完全资格,否则,不予承认。以后举办校(园)长资格培训,将安全教育内容一并安排,不再单独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目前已按计划完成了三期专为中专、中小学校校长的安全培训。但是,据统计,以前已参加校长资格培训的校长,参加这三期培训的人数不及应参加人数的60%。
为了对每一位校长负责,我们将安排最后一期校长安全教育培训班。请各区教育局、各学校通知以前参加过校长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而未参加过前三期安全教育专题培训的中专、中小学校长,即时向市成人教育中心报名(联系人:黄化平,电话:83749648、83749681传真:83749613、83749369)。此期校长安全教育专题培训班结束后,不再开办此类校长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