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对2005年“名师工程”参评人员开展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445号)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基础教育系统第三批名师评审及第二批名师复审工作的通知》(深教〔2005〕218号)和《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参与2005年“名师工程”评审及复审的教师开展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审核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及验证内容
验证对象:公办、民办普通初、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参与“名师工程”第三批评审及第二批复审的教师。
验证内容: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两年市级培训学时共计80学时。
二、组织管理
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办、民办普通初、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市属小学和幼儿园的验证工作,各区教育局及市直属单位(学校)协助配合;参与“名师工程”第三批评审及第二批复审的其他小学、幼儿园教师由各区负责验证,组织验证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另行制定。
凡已通过2005年9月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教育验证并参与本次“名师工程”第三批评审及第二批复审的教师,只需提供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出具的验证复印件即可。
三、验证时间和验证地点安排
统一验证地点为深圳市成人教育中心(振华路21号)。
11月8日上午9时,罗湖区和盐田区
11月8日下午2时,福田区和南山区
11月9日上午9时,宝安区
11月9日下午2时,龙岗区
11月10日上午9时,市直属学校
11月10日下午2时,处理遗留事项
四、验印程序
(一)资料提交。学校负责提交:验证教师的《登记册》;验证教师名单磁盘加打印件(格式详见附件);验证教师的学时折算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学校须在复印件上盖章)。
(二)证书验印。(1)办公室根据学籍数据库资料核对教师《登记册》内容的真实性;(2)办公室根据《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教师的折算学时;(3)办公室按每年度学时数进行统计,对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达标情况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