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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修正)

  (二)正式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行、销售、租赁、 放映;
  (三)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家规定由专业书店经营的图书报刊;
  (四)直接从外省、市批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必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递交 样本和凭证,经认可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五)外地出版单位来本市行政区域内印制图书报刊和复录音像制品的,应报市新闻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准许印制、复录手续;
  (六)禁止转让、出卖书号、刊号、音像制品出版号和登记号。
  第二十条 禁止出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
  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准个人经营的项目,任何单位不 得交由个人承包经营;对根据其他规定允许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将守法经营的要求列入承 包合同,并负责督促落实,对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把文化经营 场所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 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和桌(台)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 放。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 行政管理部门凭统一制发的稽查证,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鉴定部门鉴定或 认定的非法出版物,应予收缴;对认为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的出版物,可先行责令 停止经营或采取封存措施,及时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鉴定 或认定;收缴或封存出版物应编制清单一式两份,由实施监督检查部门和经营者签名,分别 留存。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取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 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物价审批权限核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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