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修正)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变更登记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取由省文化、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物 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证照齐全的,方准经营。
  第十五条 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应持当地县级以上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按《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 登记手续后,方准经营。

第四章 市场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核准的 经营范围和价格从事经营。
  正当的文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文化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以任何名义或方式进行摊派;
  (三)收取未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
  (四)非法扣缴、吊销证照和强令停业。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严禁从事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文 化经营活动;严禁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封闭、半封闭式房间或座位;
  (二)灯光控制违反有关规定;
  (三)擅自延长营业时间;
  (四)聘用无经营许可证的乐队和演奏(唱)人员;
  (五)雇佣舞伴和陪酒人员;
  (六)在营业时间内准许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
  (七)其他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市出版单位应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范围和选题计划出版图书报 刊和音像制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