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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修正)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检查,核发卫生许可证。 
  税务、海关、邮政、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做好文化市场 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齐全的设施和必要的资金;
  (三)有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场所;
  (四)有具备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发行。
  个人不得经营歌厅、舞厅、卡垃OK厅,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复录、发行、放映、销售 和租赁,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录音制品的批发。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单位应持上级主管 部门认可的文件,个人应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农场)办事处认可的文件,按下列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歌厅、舞厅、卡拉OK厅、文化艺术培训以及美 术作品展览、裱售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桌(台)球和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的,由所在地 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租赁和录像放映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报市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从事图书报刊印刷、发行的单位,经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行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租赁的单位和个 人,由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匹)从事图书报刊的出版、批发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的单位,报市新闻出 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省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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