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 众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鼓励和扶持大众化文化经营活动的发展,适当控制豪华型文化娱乐设施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文化市场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文化、广播电视 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其共同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审批和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农场)办事处,应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管理文化市场 :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歌厅、舞厅、卡拉OK厅 、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以及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负责图书报刊零售、租赁和本部门所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日 常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责 责审核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设立,管理音像制品选题计划,预审音像制品内容 ,并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九条 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文化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 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核发治安许可证,并对文化经营活动中 的治安安全工作和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三)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文化经营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