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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正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19 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4日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1994年9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表演);
  (二)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桌(台)球、电子游戏等文化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和美术作品的展览、裱售;
  (四)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五)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销售、租赁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和文物经营活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 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认真执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以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从事文化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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