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原来领取《社会力量办班许可证》办学的培训班结合这次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重新审核。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原来审批领取《社会力量办班许可证》开展办学活动的培训班,首先进行彻底的清查登记,并依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和其近几年的办学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设置条件又具有培训需求的可成立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设置条件又没有市场需求的则停止办学活动。区教育行政部门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要事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后由市统一发证。
(二)对于原来由培训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则由原培训机构负责进行清理登记。对不准备再保留的教学点,则停止其办学活动;对于要保留的教学点,则由原培训机构负责在首先取得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同意之后,再向原培训机构的审批部门申报,以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具体办法另定)。
(三)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按照市里的部署,这项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统一组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下列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
1.未经任何审批机关批准非法开展办学活动的;
2.利用住宅架空层、地下层、危楼危房等场所开展办学活动的;
3.在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中已列入清拆范围的建筑物内开展办学活动的;
4.以电脑培训为名从事网吧经营的;
5.在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中开展办学活动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切实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办学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民办非学历教育领域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办学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分工合作,精心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区内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向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等,请分别于9月15日和10月14日前报我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我局将于9月和10月下旬分两次开展检查与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