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投保经费的通知
(深教〔2005〕331号)
根据《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将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及时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1.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其他教育机构,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二、投保经费及投保方式
考虑全市集中投保在保险费、保险赔偿金额及服务等方面存在较大优势,我局将按保险对象,全市集中以学校数和上学年在校生人数(含当年准备开办的学校及计划招生数)投保,保费由市统一支付。
1.每一学生按5元投保。
2.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投保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承担,保费由市统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