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326号)
根据2005年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就2005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和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的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继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6号)的规定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2004〕223号、〔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粤人发〔2004〕108、〔2004〕223号、〔2005〕177号的规定执行,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调整为:
1.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其他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执行。
2.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调整按省人事厅粤人发〔2004〕108号、粤人发〔2005〕177号及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基础教育系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人〔2005〕75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中,《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
3.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直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对其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的要求可不作硬性规定,主要考察其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通过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2.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3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初级考试;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的考试,或通过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中级及以上的考试;同时取消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的规定。
3.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参加规定的计算机考试,但今年暂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4.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取得博士学位;
(6)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教师“继续教育条件”仍是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其它条件
1.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
2.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市,但与我市学校(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学校(单位)从教工作满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和聘用合同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者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受理申报范围
我局负责受理全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市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附件1)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表格,均由各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教育网站(http://www.szeb.net)下载并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材料袋和送审论文材料袋由申报人自备坚固、完好的牛皮纸档案袋装放。
(二)《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附件2)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凡属申报者填写部分不能涂改,否则,视为弄虚作假。申报表“任现职以来主要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情况”栏所填报的课时工作量须附有关证明材料(如课程表等)。申报者本人必须在申报表相关栏目填写申报材料承诺,保证所申报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三)《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附件3)填写的内容必须与《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一致,此表用A3纸单面打印,并在规定位置贴上条形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复印40份,原件留在材料档案袋中。
(四)对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论文(著作)的要求:
1.申报者提交的论文(著作)除应符合资格条件的要求外,并作如下具体要求:①所送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由申报者独立撰写的,并需注明确切的写作(发表)时间,由科组长签名、学校(单位)盖章确认为申报者本人所写;②所送论文必须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至少应有1篇是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面的论文;③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不能将教案当作论文上送,已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须送原件,未发表的论文必须打印上送;④市外调入的教师或未调入我市,但在我市学校聘用的教师至少应有1篇论文是在调入本市后或在本市聘用期间所写;
2.在提交的论文论著中,由申报者选定1篇(部)与申报学科一致的专业学科论文作为代表作提交专家鉴定,并填写《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附件4),按规定粘贴在3个送审论文材料袋的封面上。送审论文要求1式4份,其中1份须是原件,与其它申报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内,另3份为复印件(复印时除将论文题目、正文保留外,其它内容不能出现,尤其是作者单位、姓名),分别装入另外3个送审论文材料袋。为防丢失,请自行备份。
(五)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有个人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申报高级者须在2000字以上,申报中级者在1000字以上并填写在《深圳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内。述职报告主要总结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能力、业绩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论文(论著)等。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有关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要着重反映其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从市外调入或未调入我市但在我市学校聘用的教师,须着重反映在本市工作期间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力和业绩情况。
(六)申报者须提交由申报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学校)出具证明,写明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原因,并写出任现职以来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不能涂改,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七)证书、证明、业绩、成果材料按1:1的比例复印,其中证书、证明材料粘贴在《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表》的相关页面上,业绩、成果材料用《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成果材料封面》作为封面装订成册。
(八)报送的各类材料及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印章为钢印复印不清的,须写出钢印内容全称),并经学校(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凡证书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单位)证明并说明原因。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其本人档案,并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将足以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后附上。
(九)兼任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要由区以上的教育人事部门出具对申报者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价意见1份。
(十)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须由区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1份,并证明其是该区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