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325号)
根据2005年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我市高职、成人高等中等学校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今年我市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专,技校,教师培训机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格条件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1998年以来颁布的各类资格条件,其中:普通和成人高校的教师(含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文的规定执行;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8号)文的规定执行;普通和成人高校的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8号)文的规定执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文的规定执行;技工学校的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7号)文的规定执行;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4号)文的规定执行。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按照《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文的规定执行,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4〕108号、〔2004〕223号、〔2005〕177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粤人发〔2004〕108、〔2004〕223号、〔2005〕177号的规定执行,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调整为:
1.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调整按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执行。
2.申报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取消现行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对破格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主要提交近3年来的研究成果,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方面不作硬性规定,主要考察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计算机能力条件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通过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2.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模块的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5个模块的考试;同时取消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的规定。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4)1956年12月31日前出生;
(5)取得博士学位;
(6)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者必须按照《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外语条件
1.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凭1997年以来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2005年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同时,属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2.扩大外语免考范围。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可免考外语:
(1)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2)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技术工作的;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3.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5.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6.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等级的要求按人事部和省的规定执行。2005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其它条件
1.对于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所申报系列(专业)的资格条件要求。
2.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市,但与我市学校(单位)已签订聘约,并在学校(单位)从教工作满一年以上(以暂住证或人才居住证和聘用合同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教师系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者市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
3.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受理申报范围
我局负责受理市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中专、技校、教师培训机构、成人培训机构教师(含实验人员、实习指导教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深圳市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附件1)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表格,均由各单位和个人在深圳教育网站(http://www.szeb.net)下载并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材料袋和送审论文材料袋由申报人自备坚固、完好的牛皮纸档案袋装放。
(二)《深圳市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附件2)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凡属申报者填写部分不能涂改,否则,视为弄虚作假。申报表“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栏所填报的课时工作量须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者本人必须在申报表相关栏目填写申报材料承诺,保证所申报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三)《深圳市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附件3)填写的内容必须与《深圳市高等、中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一致,此表用A3纸单面打印,并在规定位置贴上条形码并加盖公章后再复印35份,原件留在材料档案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