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选拔名班主任培养对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教〔2006〕117号 2006年3月31日)
根据《广东省中小学班主任能力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粤教思〔2006〕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名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选拔“名班主任”培养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宗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要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班主任队伍,我市现决定启动“名班主任”培养工程。在加强全市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全体班主任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在两年时间内培养一批市内外知名的班主任(即培养造就省级名班主任10名,市级名班主任80名,区级名班主任200名),成为班主任队伍的带头人和骨干力量,为加强学校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保证,为优秀青年班主任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起班主任队伍激励机制。
二、选拔培养对象条件
选拔“名班主任”培养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从事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班主任,具有合格学历,已取得教师资格并被评聘为中学一级或小学一级以上教师职称;年龄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二)热爱班主任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在班主任工作中取得优秀的成绩,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好评,在市、县(区)班主任工作中起示范作用,曾获得县(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
三、选拔原则、办法和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和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层层选拔的原则。
(二)各区教育局按每150名班主任选拔推荐1名培养对象的比例确定总人数,按选拔培养对象条件分省级、市级、区级选定培养对象(详见附件1)。省级培养对象,由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推荐,市教育局审核。在听取各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报省,最后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确定;市级培养对象由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推荐,市教育局确定;区级培养对象由区属各中小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