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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6年学校体育竞赛规程的通知

  2.接受别人帮助或为别人提供帮助者,如指路、找点等;
  3.比赛中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者;
  4.比赛时教练(领队)未按规定去指定区域集中者;
  5.运动员未按规定批次出发者;
  6.比赛时丢失指卡、号码布、地图者;
  7.比赛完不到终点打印成绩者;
  8.教练员、领队和运动员比赛时间私自进入比赛场地,则取消其全队成绩(本赛事将指定四名督导员持摄像机在场内巡视)。
  (二)其他处理:
  1.比赛途中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竞赛时,可自行退出比赛,退出比赛后必须尽快向终点报告;
  2.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出比赛,教练应向终点递交书面报告。
  (三)申诉:
  凡对参赛运动员的成绩、资格及裁判判罚有异议提出申诉者,必须在比赛成绩公告后一小时内及时向组委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报报告书》及5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申诉费原数退还;如申诉无效申诉费交组委会处理。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由主办单位负责。

  附表:
  2006年深圳市中小学生定向越野赛报名表

  报名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短距离

百米赛

接力赛

领 队

 

 

 

 

 

 

 

 

 

教 练

 

 

 

 

 

 

 

 

教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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