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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九、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扶贫开发实行重点倾斜。一是向重点地区倾斜。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扶持我省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革命老区、石灰岩地区、库区、重点林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五类地区,尤其要加大对连南、连山、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扶持力度。二是向村户扶贫倾斜。按照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下移到镇到村的要求,以镇和行政村为基本单位,逐村逐户做好脱贫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贫困村。
  继续落实贫困山区农户的“四个一”(有一块“保命田”,输出一个劳动力,挂上一个龙头企业,学会一门实用技术)工程。三是继续以“大禹杯”竞赛活动为载体,推动全省山区和贫困地区深入开展以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及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农田基本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山区尽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调整省属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切实解决水库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执行全省统一财政体制前提下,对省属7大水电厂(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清溪、长潭)利益分配格局作如下调整:除清溪电厂上网电价保持不变外,其他6座电厂电价提高至0.25元/千瓦时;省属水电厂缴纳的税收除上交中央外,省收入部分全额返还水库属地市县;省属水电厂税后利润实行省市二八分成;按0.5分/千瓦时分别征收的水土保持费和水资源费,全额留市县使用。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后,地方从水电厂获得的利益,在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未解决之前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问题,在问题解决后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省继续安排水库移民专项资金1亿元不变。
  在现行管理和电力运行调度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省属7座水库管理的库区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及相关的水库移民工作责任下放到属地市或县。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有关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库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一揽子解决水库移民的各种问题。水库移民较多的市县可单独设立水库工作机构,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严禁使用移民专项经费。乡镇以下不再单独设立移民机构。
  大力扶持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发展集体经济。从2002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县(市)建立扶贫周转金,专项用于扶持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低于3万元的行政村发展集体经济。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效益、不留包袱”的原则,在项目选择方面,尽量以当地效益比较好的小水电企业、龙头企业等为主,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保证投入有比较稳定的回报。积极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和新途径,努力提高村级集体服务农民和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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