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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解决山区非农用地问题。山区以地级市为单位,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和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增加山区工业和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和审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指标;对无法缴交耕地开垦费、又未开出耕地作为先补后占储备的山区市县,经批准可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耕地先占后补。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提高办事效率,改革现行征地办法。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减少用地报批材料,加快审批用地的办结时限。适度下放土地安排项目审批权,对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安排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县镇,并建立备案抽查制度。对山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允许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可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
  调整山区新增建设用地收费分成办法。从2003年开始,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省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山区县(市)。
  八、切实搞好山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强山区环境保护管理。山区开发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农业生产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布局,严禁污染环境的项目立项和建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核心区兴办污染企业。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山区市县城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轻纺、矿冶、水泥、造纸等利用山区资源的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规模和环保标准。山区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防止污染企业向山区转移,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坚决不建。
  制定有效措施,促使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集中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水。认真搞好山区小城镇环境建设和保护,突出抓好小城镇的垃圾和污水处理。
  多形式多渠道搞好山区生态系统建设。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组成生态屏障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江河源头、湖泊水库、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区(村、镇)建设。重点抓好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四江”流域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除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外,“四江”上下游要共建生态屏障,共享生态效益。探索下游市县出资,在上游异地造林,山权不变,资源共享,谁出资冠谁名等办法,建设和保护省内各流域生态林。
  适当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从2003年到2007年,对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元/亩年提高到8元/亩年。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各市县和林业部门,务必要把补助金落实到生态公益林的林农手上,决不允许克扣挪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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