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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

  继续扶持山区电力建设。省对山区小水电建设补助500元/千瓦的标准不变;县镇所办电厂电站的发电,在县域内使用,允许只收过网费;大力支持山区发展风力发电。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历史债务负担
  加大对山区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从2003年起,对市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采取“基数不动,提高递增比例”的办法,一定五年。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年递增比例由10%提高到14%,其余享受新增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年递增比例由8%提高到12%。政策性增支仍实行专项补助。
  适当减轻山区市县“中央专项再贷款”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负担。对市县(区)政府承借的中央专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要逐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报省有关部门确认。对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再贷款,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逐步消化,市、县(区)要负起责任,加大追收力度。省按照“追收资产效绩大的多减,效绩小的少减;财政承受能力弱的多减,承受能力强的少减;债务压力大的多减,压力小的少减”的原则,安排100亿元专项用于减轻以山区为重点的“中央专项再贷款”负担。对农村义务教育欠债,采取省、市、县(区)三级合理负担的办法逐步解决,省安排20亿元重点用于山区减轻农村义务教育所欠的历史债务。
  五、加强山区科技、教育和卫生工作
  加快山区科技进步。省直有关部门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和资金,要向山区倾斜。根据山区科技发展实际,组织实施山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选择一批有一定基础的山区工业、农业园区以及经济开发区,通过加强科技创新,建立省民营科技园或农业科技园,提升这些园区的水平。选择一批在产业方面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山区专业镇建立技术创新中心。认真实施山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推进山区县级科学馆建设,发挥其科学普及、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
  加强山区基础教育建设。进一步加大山区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完成薄弱学校的改造。从2002年至2003年,省帮助山区、老区和贫困地区改建2000所小学,每所学校省财政安排30万元。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外商和个人在山区兴办各类学校。进一步落实免收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能享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山区中小学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育。逐步加快山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山区劳动力技能教育和岗前实用技能培训力度。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亿元,用于每年资助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二至三年的技校教育。另外,从2003年起,连续五年,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子女进行岗前短期职业实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劳务合作,促进山区劳动力转移到珠江三角洲的企业就业,引导企业调整用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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