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许可证办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教〔2006〕54号 2006年2月27日)
我市自2月17日开始办理《校车许可证》和《校车驾驶人证》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校车许可证办理工作,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正常办学秩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提出如下通知事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深预联办〔2006〕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校车办证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校车办证工作,做到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区实际,联合车管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必要时可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学校校车分期分批集中待检,特区内学校校车由市公安交警局车管处审验科负责上门检验;宝安区学校校车由市公安交警局车管处龙华、松岗车管所负责上门检验;龙岗区学校校车由市公安交警局车管处龙岗车管所负责上门检验。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区教育局要明确职责、任务。要加强与车管部门的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校车许可证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