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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

  (四) 判决、裁决过户须提交有关判决书、裁决书;

  (五) 办理过户手续的双方,个人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涉及国有股权过户的,还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转让或同意过户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新登记前所发行的股权证或其他股权凭证,有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况时,可以挂失。在股权集中登记前,股东可到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登记过程中,股东可到登记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挂失股权证或其他股权凭证,应在省证管办指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公司或登记机构方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六条 股东遗失证券帐户卡,可凭身份证到登记机构挂失。若为法人股东须凭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股东遗失身份证期间办理有关股权事务,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或补办身份证申领回执。符合要求的遗失证明或申领回执,登记机构可视同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权集中登记后,股东可凭证券帐户卡到登记机构查询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检察、法院及监察机关查询有关资料,须两人以上会同进行,并向登记机构出具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证件。外省公安、检察、法院及监察机关查询还须由海南同级公安、检察、法院及监察机关协同进行。其他机构查询须经省证管办准许。

  第三十条 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后,其分红派息可由登记机构代理。具体派发方式由登记机构和公司商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作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与证券登记有关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有关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证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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