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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

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
(1996年10月24日 琼证办[1996]1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是指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设立的非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沪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理。

  第三条 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证管办)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集中登记。

  第四条 公司重新登记后,其股权凭证不再称股权证,统一称为股票。

  公司股票采取记帐形式,不印制实物股权凭证。

  登记机构对股东证券帐户余额的记录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唯一合法证明。

  股东可凭证券帐户余额的记录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唯一合法证明。

  股东可凭证券帐户卡到登记机构或与其联网的证券经营机构打印证券帐户余额。

  第五条 股权集中登记后,股票的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股东转让、赠予、继承股票必须办理股票过户。凡未经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予、继承行为无效。

  第六条 公司必须制订股权管理细则,明确公司内部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发起设立公司的股票发行办法由公司自行决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募股的募集设立公司,其股票发行和认购办法依(公司法)、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应立即制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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