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教〔2005〕261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现将《深圳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深圳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将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并于11月下旬对我市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评估检查,以迎接今年下半年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评估检查。请各学校根据《深圳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和《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于9月至10月份进行自查、整改,各区教育局于11月上旬开展对本区的检查。
附件:1.《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略)
2.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体艺〔2005〕1号)(略)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落实教育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13号令),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水平,提高青少年学生的艺术素养和整体素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