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