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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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