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教〔2005〕29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
民政部近期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www.szeb.net)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广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此章程示范文本。
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
二、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
对尚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申请设立(含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作为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对已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指导各学校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