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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业务庭负责人要结合案件评查结果及时组织庭内讲评。对构成瑕疵和差错的,要分析查找原因,特别是构成大差错、中差错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案件评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十七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由纪检组组长、各业务庭庭长、监察室主任、案件评查小组负责人组成,纪检组组长为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案件评查工作由本院监察室负责组成的评查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室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评查小组直接对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案件评查小组成员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案件评查小组成员由干部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选聘。
  第二十条 评查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案件进行检查,坚持原则,不讲情面,严格标准,确保评查质量;
  (二)不得擅自就案件评查内容与该案有关人员及案件当事人等交换意见;
  (三)不得擅自决定检查卷宗及诉讼文书以外的材料,如需调取原审卷宗须由评查小组负责人协调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四)遇有涉及自己亲友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的案件,应主动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五)必须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审判机密。对评查案件的案情和未经院考核委员会审定确认的问题和责任,不得擅自向外透露传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本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案件评查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业务庭报送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案件评查委员会提交院考核委员会,作为季度、年度考评各业务庭室的综合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以及“问题文书”的展示方式,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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