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于案件评查范围内涉及的特殊问题,由评查小组专拟评查报告,交由纪检监察、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另行处理。
第十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问题案件是否构成差错以及差错等级。
第三章 评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五类。
(一)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差错案件分为四个等级:
1、大差错。指案件性质、事实、处理结果及程序方面有较大偏差或疏漏,需用判决、裁定予以改判更正以及因案件差错造成较大影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
2、中差错。指案件性质、事实、处理及程序方面存在一般性差错,尚能用内部监督程序弥补或用裁定作一般性更正的案件(如裁判文书关键性的错别字及漏项等);
3、小差错。指文书制作、卷宗材料、笔录制作等方面存在差误的案件;
(二)瑕疵案件。指不构成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差错或疏漏,今后在审理中应引起注意的并加以改正的案件。
(三)合格案件。是指没有任何差错和瑕疵的案件。
(四)优秀案件。是指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制作规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案件。
(五)优秀裁判文书。是指制作规范,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主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通顺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大差错的案件,由该庭自案件评查委员会确定其差错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专题报告,交案件评查委员会审核,由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对构成违法审判或执行而可能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由案件评查小组经案件评查委员会将该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其责任承担,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差错应承担责任的案件承办人的经济处罚,按干部处有关规定执行,由各业务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对被案件评查委员会认定的案件差错或差错等级不服的责任人员,可在案件评查委员会认定差错的十日内通过各审判业务庭的案件考评委员会成员(庭长)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