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
第二章 评查依据、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则以及诉讼文书制作规定、卷宗装订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
第四条 评查方式包括评查小组评查、庭之间互查以及临时抽调拟晋升高级法官人员参与评查。
评查案件采用合议制。
第五条 案件评查范围的报送程序:
(一)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评查的案件,由档案处向案件评查小组提供各类审(执)结案件的《结案情况汇总表》,由评查小组根据审判人员审(执)结案件的情况进行抽查。《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案号、案由、各方当事人、结案方式、收结案日期、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等内容。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列并已归档的案件,由各有关业务庭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将该季度该类案件的案号等信息报送案件评查小组,由案件评查小组调取电子卷宗进行评查;相关业务庭及该案件承办人可另附加该案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所列案件,由评查小组根据本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信访接待、代表联络室提供的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随时从有关业务庭或档案处调取纸质卷宗或电子卷宗。
(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评查的案件,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进行。
第六条 案件评查小组对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抽查的案件,按季度写出综合《案件评查情况报告》;对于第(二)款所列的案件,逐件写出《案件评查情况报告》;对于第(三)款所列的案件,按要求写出专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七条 《案件评查情况报告》经案件评查小组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须征求有关业务庭负责人意见并听取负责案件评查工作领导的意见。对于各业务庭、有关领导以及有关案件承办人针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涉及问题提出的异议并确有法律依据或合理解释的,评查小组应当重新合议,并制作正式的《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所列问题,案件承办人可以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辩意见,由有关庭长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研究。各有关庭长不得参加对本庭案件是否构成差错的辩解以及认定差错的投票。各有关庭长、案件承办人有正当事由的,可申请有关评查小组成员及评查委员会成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