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院内部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岗位考核,规范审判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评查工作任务和范围
第一条 案件评查的主要任务:通过案件评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已审(执)结案件电子卷宗的检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需要探讨的问题以及优秀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形成案件评查报告,提交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审定。以此作为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审(执)人员进行考核及对有关人员表彰或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条 案件评查范围。分为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一)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进行按人、按季度的质量检查评定。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调每位案件承办人一件审(执)结案件进行评查,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减刑假释、执行以及申诉审查、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重点评查。是指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结合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针对特定案件进行的重点检查评定。包括:
1、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
2、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
4、经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案件评查委员会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
5、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
6、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反映案件承办人违法违纪、经有关职能部门初步审查可能涉及案件质量的案件;
7、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指令检查的案件以及监察室认为应检查的案件。
(三)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对某一类、某一部分案件以及特定办案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包括:
1、特定类别的案件;
2、特定审判人员办理的案件;
3、庭审活动及与审理、执行案件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