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资助特困学生就学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138号 2005年4月14日)
我市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免收杂费、代收费,对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免收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的政策,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扶贫工程的具体行动,是体现以学生为本、深得民心的一项举措,社会反响较好,已成为中职学校、中小学每学期开学初的一项常规工作。为做好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资助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要继续按照《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暂行办法》(深教基字〔2000〕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深教〔2004〕89号)文件要求,认真、快捷做好特困学生的情况核实、资助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不能漏掉一个孩子,不能让困难家庭子女因缴不起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而辍学。
二、资助对象是在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学生。特困学生免收的费用,按学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特困学生在缴费注册时,出具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核实登记后,先予以免收有关费用,再汇总报主管教育局,市属学校特困学生名册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核实,区属学校特困学生名册由区教育局会同区民政局核实(其中属跨区特困学生名册由学校所属区民政局会同特困学生家庭所属区民政局核实,如有疑问,可将有关材料于4月20日前统一报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核实后,退回给学校所属区),最后分别由市、区财政将费用核拔给学校。
四、各区教育局负责将《2004年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生补助汇总表》(表1)、《2004/2005学年度第2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特困生补助汇总表》(表2)及《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3)于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市属学校将《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申报名册》(表4)及特困学生家庭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按学校类别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和职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