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05年学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85号 2005年3月3日)
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关于“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的规定,决定开展今年我市中专、中小学(不含高中毕业生)的体检工作。请按以下通知事项认真执行。
一、体检单位
2005年学生体检单位为:
(一)市学校卫生保健所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学校卫生保健所
(四)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宝安区各街道办医院、龙岗区各街道办预防保健所
二、体检单位工作要求
各体检单位要按规定保证体检质量,完成各项体检项目,不得遗漏。体检结束后,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资料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将体检结果和相应的建议、措施及时汇报学校领导。
三、体检时间
2005年2-5月,2005年9-11月。
四、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学生健康检查表》所列各项。其中肺活量在小学五、六年级及初中、高中各年级检查;化验项目只在监测点校规定的学生中检查;胸透在初中一年级和高中一年级检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一费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2〕37号)要求:“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体检费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体检工作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校向体检单位缴费每位学生12元,可分学期两次支付,6元/学期/生;也可按学年度一次支付,12元/学年/生。各校每学年从每位学生的收费中扣除0.5元作为劳务费;各体检单位按每位学生0.5元付给有关统计人员作为统计劳务费。各监测点校贫血、蛔虫的检验经费,由各体检单位,按体检人数每位学生0.4元支付给承担贫血、蛔虫检测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费制”收费标准之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