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班主任综合各种信息,对学生三年发展情况作出整体描述性评语,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反映其进步和发展状况,力求客观准确。
(八)结果审核。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对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对于被评定为D的学生进行认真复核。
(九)反馈与复议。学校及时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妥善处理复议事宜,在一周内反馈复议结果。
(十)监察与投诉。市、区、校三级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监察。学生、家长和教师对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学校监察小组举报和投诉,学校监察小组负责调查与处理,并在接到投诉后两周内作出答复。
六、评定结果的呈现和使用
(一)综合表现评定的结果包括以下几部分:
1、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合格”四档。以本校初中应届毕业生为基数,各校评为A的学生不超过30%,其他等级不限定比例。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定为“待合格”时要极其慎重,尤其是对“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一项的评定,要严格依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
2、评语:学生自我评语、教师综合性评语。
3、实证资料:个人特长及获奖情况记录等。
4、其他。
(二)评定结果的应用
1、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
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C及以上等级为合格。
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用于划定招生学校最低录取标准;学业考试成绩同等的情况下,综合评定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七、评定工作的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研制方案、健全制度、成立机构:2月
宣传动员、学习培训:3至5月
(二)实施阶段
各区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试点评定:3至4月
全面实施:5月
反馈评定结果:6月1日前
(三)总结阶段
总结工作,分析研究,形成综合表现评定实验报告:7至9月。
八、评定工作监督管理
为了保障科学、规范、高效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
(一)把好前期公示与审核备案关。学校在综合表现评定具体实施前一个月,公布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公布时间不少于一周。在广泛征求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后,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各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区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实施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把好评定过程监察关。1、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均成立评定工作监察小组,吸纳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与监察小组工作,对本区学生综合表现评定工作实施全程监管。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学生综合表现评定工作实施监管。
2、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综合评定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向学校评定委员会投诉时,学校评定委员会应该在接到投诉后两周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报区评定委员会备案。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向区评定委员会投诉,区评定委员会作出终结性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直属学校处理结果不满意者,可直接向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市教育局作出终结性处理。严重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严肃处理,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和参与综合评定工作。
3、学校评定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不及时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区评定委员会或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深圳市中考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了争取社会对综合表现评定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主动争取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局指导和参与有关工作。
(三)把好评定结果审核与申诉复议关。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每一位学生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对于评定为待合格者必须由评定委员会直接进行审核),处理申诉复议事宜,在一周内反馈复议结果。对学校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者,可申请由区评定委员会作最终复议。对直属学校复议结果不满意者,可申请由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最终复议。区评定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评定和复议工作进行抽查。市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直属学校的评定和复议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