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减免2005年高考中考特困考生考试费的通知
(深教〔2005〕68号 2005年2月22日)
为体现政府及教育部门对特困生的关怀,保证我市特困家庭中读高三、初三的子女都能参加高考和中考,我局决定:2005年应届高中(含职高)、初中毕业生中的特困生参加高考、中考,可免交考试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交考试费的条件
凡符合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或高考条件的初、高中(含职高)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困考生,可免交2005年高考、中考考试费,直接办理报考手续:
(一)现正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现正领取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二、免收考试费办法
(一)在缴交中考、高考考试费时,特困考生向毕业学校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并交复印件,经毕业学校审核登记后,免交考试费。
(二)学校将收齐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连同《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于中考或高考报名结束7天内送市招考办备案。
附件:
深圳市2005年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
学校(公章): 考试类别: (高考、中考) 填表日期:200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