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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04-2005学年度放寒假及做好寒假和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04-2005学年度放寒假及做好寒假和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11号 2005年1月10日)


  根据2004-2005学年度《广东省全日制小学校历》和《广东省全日制中学校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2004-2005学年度放寒假及做好寒假和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寒假和开学时间

  中专、小学、幼儿园:2005年1月23日-2月20日放寒假;2005年2月21日开学上课。

  中学(含职校):2005年1月30日-2月20日放寒假;2005年2月21日开学上课。

  二、学期结束的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按照广东省全日制小学、中学校历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期末的复习考试工作,做好学期工作总结。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节假日通知规定,2005年元旦、“五一”放假具体安排为: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将1月1日(星期六)调至1月3日(星期一),1月2日(星期日)照常公休;“五一”:5月1-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30日(星期六)、5月1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三)、5日(星期四)、5月6(星期五),5月8日上班(上课)。各校应结合上述公共节日的放假安排制定下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三)各校必须保证师生休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寒假期间给学生补课或上新课,增加学生的假期负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放假。凡寒假期间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申报程序,并以保障安全为前提。

  (四)各幼儿园要做好寒假幼儿留园工作,按规定收取留园费。因故不办留园班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寒假和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寒假和春节期间的学校安全工作。各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师生切实负责的态度,认真部署、落实学校在此期间的安全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要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和漏洞。在放假前,各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力量,对照《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规定的60条检查项目,认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大检查。检查要认真、细致、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研究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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