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尽快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等事项的通知
(深教〔2005〕271号)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及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深人发〔2005〕33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尚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且有聘用外籍教师需求的学校及教育机构,须尽快按有关申报条件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详细情况可查询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talents.sz.gov.cn)
二、已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的学校及教育机构,须为聘用来深圳工作的教师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可迳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