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5〕229号)
为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教职〔2002〕123号)和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等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深教〔2005〕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秋季开始,我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将全面实行学分制,各校必须对学生的学籍、成绩、学分、课程等实行电脑化管理。
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转学,应在开学后的第四周或学期末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人员统一到我局职成教处办理。毕业班学生不得转学。转出的学校须在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表》中注明该生已修课程和学分。
三、为确保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生的教学工作和全市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全市中招录取开始前到学校提前招收录取初中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