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师学科评审小组的学科分组依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情况确定。一般设中学语文、小学语文、中学数学、小学数学、中学英语、小学英语、政治(含小学思想品德、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含初中历史与社会)、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含初中和小学科学、小学自然)、综合实践活动(含劳技)、艺术(含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电教(含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幼教、中专职校电类及工科类、中专职校财经、中专职校综合等学科组。
特殊教育类的学科相应归并上述各级各类学科,不能归并的专业,由市教育局人事处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五)复审小组
1、负责名师认定2年后的复审工作。
2、由名师评审综合小组和名师学科评审小组兼任名师复审小组的工作。
(六)区级名师评审机构
各区教育局参照市教育局名师评审机构的设置,成立相应的区级名师评审机构,负责本区市级名师的初评、复审工作和本区“名师工程”的实施工作,有关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回避制度
各级评审机构的成员和各类名师的申报对象,按人事、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申报各类名师的人员不得参与当次同类评审或复审以及讨论推荐等工作。
七、名师评审程序
(一)申报
名师申报与评审应依据评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择优选拔”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名师。
1、校长、教师自荐申报,由个人填写评审表有关内容,备齐申报材料交学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名师选拔培养对象。再由学校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属教育局;
2、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推荐本校(园)在职的相应人员;
3、市、区教育教研科研部门可推荐本单位在职的相应人员;
4、区属学校(单位)向区教育局推荐;市属学校(单位)向市教育局人事处推荐。
各区教育局推荐名师最高比划为:每30所学校推荐1名“名校长”,每280名专任教师推荐1名“学科带头人”,每150名专任教师推荐1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并将通过初评的名师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处。
市直属学校的推荐比例,由市教育局党委确定,各学校按照市教育局党委下达的推荐比例,将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的名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