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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印发《关于2005年深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三批:
  第一阶段:A、部省属中专及“五专”;B、部省属技工学校(A、B不兼报)。
  第二阶段:一般普高、中职类学校、成人中专普通班。
  (三)录取办法
  录取以五门学业考试成绩等级和综合表现评定等级为依据,按市招考部门制定的操作细则执行。
  (四)凡参加了中考而未被所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五)按《关于200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05〕9号)规定,普通高中必须从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应优先录取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录取(含第二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类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可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补录未被录取的初中毕业(结业)生; 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中专业余班和成人中专学校,可以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录取在深的务工人员,户籍不限,在深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身份证(非深圳户籍的还须凭暂住证)直接到有关学校报名。学校按规定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并把录取名单按时报市教育局招考部门备案。
  (六)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申请免试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就读;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的考生,优先安排录取。德育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等受到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学生,在体育、科技、学科、文艺竞赛中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对散居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军烈属子女、归侨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符合粤民宗发〔2005〕26号文件中所列招生照顾范围地区读完初中,因户籍已由这些地区迁入我市而到我市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给予标准总分降10分录取的照顾。对于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中所列的烈士子女等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降分录取的照顾。
  (八)对在深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给予标准总分降10分录取的照顾。
  (九)省、市、区重点及省一级公办普通中学实行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到本校高中就读制度。保送生的条件和比例,按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圳市2005年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方案》的通知(深教〔2005〕134号)的规定执行。保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保送。拟被保送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市中考。推荐保送生名单于6月10日前在本初中学校公示一周,并由市招考办向媒体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须经市招考部门审批,全市统一印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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