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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2005年秋季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2005年秋季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深教〔2005〕143号 2005年4月18日)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市民、家长、学生广泛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有关单位应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规范初中招生行为,完善初一年级学位安排办法,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切实做好2005年我市秋季初中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秋季全市初中招生计划。如确需调整计划,必须按计划编报审批程序申报,在批准之前,不得随意增减计划。各初中学校不得随意扩招或减少招生。为顺利完成招生工作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应深入调研,认真做好学位预测、学区划分、学位安排以及招生宣传与咨询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区际初中招生工作的协作与交流,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二、坚持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努力实现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工作目标。学校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未经我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单独考试招生。市局直属学校招收地段生工作纳入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2005年秋季市外国语学校初中仍实行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严格控制学位总量,严格按招生条件安排学位。我市初中一年级的入学条件为目前在深圳就读小学六年级,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蓝印户口或符合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有关条件的暂住户口儿童(即父母双方在深居住满一年以上,能提供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以及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办理了暂住证;在深有固定住所并能提供合法的购房或租房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按规定办理了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享受我市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适龄子女。

  继续贯彻落实“两个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各区统一规划。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多途径解决符合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条件的非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劝回原籍就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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