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巴是否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是否设有三角式安全带;是否每周定期对校巴进行清洁、消毒,按照规定装配1瓶以上符合标准的灭火器。
(五)校巴是否定期进行机械性能检测。19座以上载客车辆,每3个月应做一次二级维护保养;9至18座载客车辆,每6个月应做一次二级维护保养。
(六)校巴驾驶员是否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执照和客运车驾驶资格,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在一个年审周期内扣分超过6分以上、有酒后开车、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一律不予录用。
(七)学校聘用自有校巴驾驶员时,是否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八)学校是否指派专人对校巴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巴是否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学校是否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校巴进入学校区域时,是否按照规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示。
(十)学校是否建立防范校巴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学生上学或者放学途中生效的,校巴驾驶员应当将学生接载到学校暂避,但路面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情况不允许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场所暂避,并负责保护等制度。
(十一)校巴运载学生的数量,是否以车辆核定的座位数为限,严禁超载、超速。
(十二)学校是否按照规定对自有校巴驾驶员和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整治方法
这次整治采取分级负责,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自查为主。
(一)分级负责。对市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的检查由市教育局负责,并抽查部分区属学校、幼儿园。各区教育局负责检查所属学校、幼儿园和驻地民办学校。
(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从现在起,各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查,自查的情况要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边整治的原则,以检查促整改、促整治。各单位要对查出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