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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04)的通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04)的通知
(汕食药监办〔2008〕49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市药检所:

  根据省局《关于下发启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粤食药监办〔2008〕70号)要求,我局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04)”,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办〔2008〕69号)在省局组织、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使用。

  第一批省局组织、市局实施的地级以上市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和医疗器械门店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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