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年租制办法转让的土地,在未付清剩余年限的全部地价时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体建设用地第一次流转时,由土地所有权者持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接受流转方的项目批文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流转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评估地价经审核确定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与土地使用者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流转方向县级市 (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缴付上交政府的土地收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批准文书,合同生效;
(三)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土地价款后,十五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接受流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方领取土地出租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者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前次流转者签订的流转合同、接受流转方的项目批文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
(二)评估地价经审核确定后,流转双方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
(三) 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土地增值费。流转方向土地管理部门付清土地增值费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批准文书,合同生效。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因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期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 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者交还承租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出租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