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1996]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条 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有偿、有限期转让(包括作价投入和交换等)、出租等方式造成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流转。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或划拨。
第六条 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兼并、转换经营机制、改变企业组织结构及公益事业设施用地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办理权属变更审批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转换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者。
企业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联营企业和跨乡(镇)组建企业集团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属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和用地者需要,对集体建设用地,仍可通过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